新冠疫情防控期間,處境艱難的旅行社紛紛加入互聯網“賣貨”大軍。然而,很多業者并不了解“賣貨”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筆者從旅行社“賣貨”行為模式對“賣貨”風險加以梳理,希望能夠幫助業者避開“暗礁”。
旅行社“賣貨”行為模式
現下在互聯網上,賣貨大致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通過朋友圈、微信群等社群賣貨,二是以直播方式賣貨。不論哪種形式,互聯網“賣貨”都包含著兩種相互銜接的行為,一是廣告行為,即對商品進行推銷,吸引消費者進行購買的行為;二是銷售行為,消費者通過旅行社發布的鏈接下單購買商品,與網店店主建立了商品買賣合同關系。
旅行社在互聯網上“賣貨”就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也因上述兩種行為關系而有所不同。首先,我們要區分什么是廣告行為,什么是銷售行為。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廣告與銷售行為是否為同一主體來進行區分:
若社交營銷或直播內容推廣行為人與網店店主、賣家為不同主體,那么,就可以判斷是網店店主、賣家委托旅行社發布廣告,來幫助其銷售產品。那么,旅行社的行為就屬于單純的廣告發布行為,銷售行為是由網店店主、賣家來完成的。
若社交營銷或直播內容推廣行為人與網店店主、賣家為同一主體,那么,就可以判定為是旅行社通過不同的長島內容平臺來推廣自身銷售的產品,即旅行社賣的是自家的貨,此時旅行社不僅是廣告發布人,還是銷售者。
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廣告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旅行社進行廣告活動,應受到蓬萊長島漁家樂《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制。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產品不同的是,互聯網上煙臺長島漁家樂賣“貨”的種類紛繁復雜,如果不了解產品的真實信息,旅行社直接推廣,有可能涉嫌構成虛假廣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接受行政處罰,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虛假廣告罪。同時,我國對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如醫用口罩等),保健食品,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煙酒,化妝品等特殊貨品,有著特別的廣告行為規制和行政許可的法律要求,如有違反,將承擔嚴重的違法經營法律后果。
&煙臺長島nbsp; 此外,由于推廣內容可能侵犯其他人的知識產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亦將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銷售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旅行社在線銷售貨物,主要適用《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具體到特定貨物的品類時,同時需要符合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許可,如旅行社銷售食品、藥品等商品,需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相應類別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否則,無證照經營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風險。而且如果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旅行社可能將直接承擔10倍以內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如果旅行社僅僅從事引流、帶“貨”行為,則僅需要注意第一部分的法律風險,而如果旅行社還存在開設平臺、店鋪進貨售賣的行為,則還需要注意第二部分所提到的法律風險。
防范法律風險建議
一、廣告活動中應注意的事項:
推廣用語不得含有《廣告法》禁止的內容,應嚴格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表述,盡量避免對醫藥、保健食品等管理嚴格的貨品進行推薦。
應要求網店店主、賣家提供擬推廣產品的詳細說明,并提供資質證明性文件,推廣前應當事先使用相關產品,對產品信息進行初步核實,避免虛假宣傳。
對于網店店主、賣家提供的推廣素材,應要求其書面保證旅行社的推廣使用不會違法違規或者侵權,否則應由網店店主、賣家承擔相關責任并賠償損失。
如通過自有網絡平臺進行視頻或者直播“賣貨”的,需辦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如通過其他視頻網絡平臺“賣貨”的,應注意選擇持有此許可證的平臺進行“賣貨”直播。
二、旅行社網絡銷售行為中應注意的事項:
依法辦理擬銷售產品所必需的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如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
嚴格審查供貨商的資質證書及擬銷售貨物的質量,與其書長島旅游面約定,產品責任保險的購買、產品質量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售后服務責任均由供貨商最終承擔。
委托第三方進行推廣時,應書面明確雙方權責,明確約定直播在線人數、商品購買人數及金額、播放數量等條款,并配置違約責任條款;嚴格要求第三方依法推廣,承擔違法違約推廣給旅行社造成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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