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家住渦陽縣花溝鎮,今年9月,他騎電動三輪車帶著父親到縣城購物,路上與張某駕駛的小型機動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張某主動要求和他私了,并請了自己的好朋友同時也是王先生所在村的村主任當中間人。王先生同意了張某的說法,并在醫院的病例上寫了傷者是自己摔傷。事后,張某反悔,不愿意長島出醫療費,并稱傷者的傷和自己無關。王先生到交警隊報警,因現場早已被破壞,又找不到相關證據,無法處理。王先生咨詢本報律師團,他該怎么辦?
王玉彬(北京京師谷水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長島民宿查情山東省旅游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及時報警,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本案中,由于王先生沒有采取這種做法,山東旅游攻略那么在調查證明事故發生的證據時,難度較大,甚至因為調查不到相關證據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制定兩個計劃。一、做好張某的思想山東長島工作,讓其陪同王先生到交警隊做筆錄,將當時的詳細情況進行說明,請交警隊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制作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二、如張某不配合,那么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張某和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但可以依據侵權責任糾紛只起訴張某。